“综治枢纽+司法支撑”嘉鱼法院筑牢民生纠纷化解“快车道”

2025-10-29 11:10
来源: 嘉鱼县人民法院
作者: 嘉鱼县人民法院    浏览: 339

“没走诉讼流程,赔偿款的事就定了,太高效了!”近日,在嘉鱼法院驻县综治中心法官工作室,拿到调解书的徐某难掩激动。此前,徐某在某体育公司游泳馆内滑倒受伤,与该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依托嘉鱼法院与县综治中心协同构建的多元解纷机制,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快速圆满化解,成为法院深化“综治+司法”融合、赋能民生保障的生动实践。

2025年7月,徐某陪同孩子在某体育公司经营的游泳馆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在下台阶时不慎滑倒。当晚,徐某因伤势加重就医,被诊断为骶5、尾1椎骨不连续及尾1椎骨轻度移位,需卧床治疗。后续双方就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徐某遂向嘉鱼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晰、争议焦点明确,符合先行调解条件。在向徐某充分释明先行调解“省时、省力、低成本”的优势并征得双方同意后,立案庭第一时间将案件委派至县综治中心启动调解程序。

调解员接收案件后,调解员接收案件后,优先开展事实核查与证据梳理,重点核实徐某滑倒地点、伤情诊断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为调解奠定事实基础。针对徐某提出的赔偿诉求,调解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其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材料,对赔偿数额进行了重新核算:将误工费计算标准从“居民服务业统一标准”调整为徐某实际工资水平,确保赔偿范围、计算方式均有法律依据,避免诉求偏离合理区间。

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责任主体”产生核心争议。某体育公司以“已购买场地意外险”为由,主张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试图规避自身责任;徐某则坚持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驻县综治中心法官及时介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规定,明确指出:体育公司作为游泳馆经营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不因购买保险而转移或免除。同时,法官引导徐某理性评估诉求,使其自愿放弃缺乏明确依据的后续治疗费主张。经多轮沟通,某体育公司最终认可自身主要责任,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纠纷高效化解。

近年来,嘉鱼法院持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以县综治中心为枢纽,积极推广“有矛盾纠纷找综治中心”工作模式,推动法院与综治中心在人员、机制、程序上深度融合。

法院向综治中心派驻专业法官,负责提供法律指导、释明法律规定、协助拟定调解方案,确保调解过程合法合规;综治中心整合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资源,对委派案件进行前端疏导,优先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针对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等高频民生纠纷,“前端疏导化解、后端司法支撑”的分层过滤、无缝衔接解纷体系,实现“能调则调、调判衔接”。

截至目前,通过该模式已成功化解各类民事纠纷数千起,有效减少群众诉讼成本,提升纠纷化解效率,群众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显著提升,为构建平安嘉鱼、法治嘉鱼注入强劲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