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经营主体一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机会。为进一步落实省法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嘉鱼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开展企业信用预警为抓手,积极探索失信惩戒预警机制,在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前,通过提前通知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失信具体情形,引导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予被执行人申辩机会或者采取积极措施助推案件纠纷化解,避免直接纳失所导致的信用恢复时间长、成本高、消除影响不及时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服务我县法治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
2024年,嘉鱼法院执行局在办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李某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某建设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工程款60余万元,因某建设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李某向嘉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走访发现,该公司有办公场所且正常经营,有一定履行能力,其行为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虽然该公司完全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但这样做,很可能使其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多方面陷入被动,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为尽可能减少强制执行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承办法官向该建设公司发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预警告知书》,告知失信具体情形和将要面临的信用惩戒,警示纳入失信名单的严重后果,并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收到告知书当天,该公司负责人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告知书是严肃警告,也是善意提醒,通过失信惩戒预警既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优化了营商环境,提振了市场信心。
在积极探索适用信用预警的同时,嘉鱼法院同步推进实行信用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和审慎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在企业经营中出现困难和挫折时,给予一定的失信宽限期,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下一步,嘉鱼法院将持续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探索信用修复和失信预警守信激励机制,对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给经营主体一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机会,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