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被查封设备已全部追回,感谢您及时反映情况”8月24日,确认两台被查封的机械设备运送回原查封地点后,嘉鱼法院执行员小魏第一时间告知了申请人刘某。
原来,这两台四面刨设备本原属嘉鱼县某公司,用于加工木方、木板、木地板等木制品。2013年,刘某与王某等五人合伙成立了该公司,在县经济开发区租用的厂房、堆场及办公场地生产经营,刘某出资240万元,占股30%。此后,刘某决定退出该合资项目,经股东会决议,全额返还刘某股本金,因公司长期拖欠62万余元未还,刘某诉至法院后,嘉鱼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如数偿还。
今年2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该公司账户没有可供执行的资金,于是执行员对该公司的部分设备进行了查封,包含上述两台四面刨设备,指定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予以保管,并用红漆喷涂了封条,张贴了查封裁定,待评估后拍卖。
8月9日,申请人刘某发现上述两台设备突然不翼而飞,立即向嘉鱼法院报告,执行员迅速赶到现场核实,该公司股东均表示不知情。嘉鱼法院随即报警,与向县公安局沟通协调,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官桥派出所干警迅速行动,所长朱三军亲自指挥,民警熊磊、孔宪明认真细致排查各种蛛丝马迹,在海量的监控数据中筛选出破案线索,5天后,成功在新街镇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内找到设备。
经初步查明,熊某某与县经济开发区某企业有经济纠纷,因看到设备在该企业厂房内,便擅自将设备拖走。经办案民警与执行员耐心释法,熊某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主动将设备运回了原处。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擅自处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对责任人除应承担民事制裁或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院将联合公安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加大对查封财产的监管力度,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财产的行为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