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纪要
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中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程序,依法维护公积金缴存人及赵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9个中央国家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经嘉鱼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嘉鱼办事处(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商,现就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纪要如下:
一、协助查询住房公积金
人民法院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可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等相关信息。
(一)人民法院查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基本信息,应当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介绍信或者协助查询通知书,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二)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告知被查询职工是否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是否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等情况,并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合同、还款总额、还款计划、月还款额等相关资料,并在查询完毕后加盖印章当场交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二、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中,需要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可以通知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冻结,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一)公积金管理部门举证职工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人民法院对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同还款余额及利息的,对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余额及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二)人民法院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时,应当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
1.执行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明确冻结的具体金额,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三)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立即办理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事宜,并在人民法院的回执上填写办理结果后加盖单位印章当场交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四)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办理续冻手续的,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冻结期限没有续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解冻。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提前解冻的,原冻结人法院应出具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协助办理解冻事宜。
三、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于有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以下规定的职工,可以通知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扣划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清偿债务。
(一)职工以住房公积金履行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扣划,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还款合同还款余额及利息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扣划。
(二)职工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并符合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扣划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四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企业及其股权情况)后,作为被执行人的职工却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对于该职工有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1.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引起的债务纠纷等);
2.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重大或严重疾病的人;
3.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扰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4.婚姻、继承、析产等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确分配并符合提取条件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扣划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应书面报请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征求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意见后,作出同意扣划批复的。
(四)人民法院通知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
1.执行裁定书(应载明具备本纪要扣划条件的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经“四查”后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情况);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对上述第(三)项第5点,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复同意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相关批复;
4.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五)人民法院因同一案件对职工已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扣划无需出具解冻文书。公基金管理部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通知书后,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及时办理协助扣划事宜,并将扣划的住房公积金划拨到人民法院的指定账户。
(六)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要求扣划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及时沟通协商。沟通协商期间,暂缓执行扣划事宜,人民法院根据协商结果决定是否扣划。
四、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公积金管理部门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在履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过程中,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一)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公积金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担保承诺,人民法院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二)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三)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及时执行。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的房屋采取查封、拍卖、变卖、抵债等执行措施时,应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四)被执行人以其房屋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的,人民法院对该抵押房屋强制执行时,不影响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优先受偿权。
(五)经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将不履行债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五、住房公积金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执行
(一)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公积金管理部门。
(二)企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企业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可以视为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三)破产财产管理人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分配方案,应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10日内,将破产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账户。
六、其他
(一)人民法院、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固定人员负责办理联络及协助事宜,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本纪要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加强工作联系。
(二)公积金管理部门为人民法院办理查询、冻结、解冻扣划住房公积金提供绿色服务通道,优先办理。人民法院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时,应当优先立案,快审快执快结。
(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纪要。
(四)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