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渡普镇杨家咀村的肖某某是有二十多年党龄的老支书,他却伪造项目施工合同骗取国家扶贫资金予以贪污。日前,嘉鱼法院一审判决肖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被告人肖某某任村支部书记、主任期间,未经村委会研究决定,私自以该村村委会的名义向嘉鱼县扶贫办申报鱼池改造和低凹田改造两个扶贫项目。后又以自己女婿刘某某的名义与杨家咀村村委会签订了两份虚假项目改造施工合同,并在没有实际进行项目改造的情况下通过验收。2012年元月13日,嘉鱼县财政局将通过审批的两笔项目改造扶贫资金共计25万元(其中鱼池改造扶贫资金15万元、低凹田改造扶贫资金10万元)转入刘某某的银行账户。刘某某即转交给被告人肖某某,肖某某将25万元扶贫资金中的13万元用于支付杨家咀村修路、挖沟渠的工程款,3万元用于支付杨家咀村填塘的工程款,3万元入村账用于发工资,同时,被告人肖某某在结此25万元扶贫资金时,向税务部门缴纳了10975元税费,余下的49025元被告人肖某某予以侵吞。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已退清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某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采用伪造项目改造施工合同的方式骗取扶贫资金,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公诉机关指控其骗取国家资金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案发后已退清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