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力 护绿水青山丨嘉鱼法院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

2024-08-08 16:46
来源: 政治部
浏览: 2072作者: 嘉鱼县人民法院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嘉鱼法院坚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立足审判职能,以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以法治之力守护生态环境。

近日,嘉鱼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万某某借用其哥哥的身份注册成立湖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租赁嘉鱼县某厂房用于生产偏钒酸铵。2022年3月,万某某找到陈某某,要其帮忙购买一些废钒触媒用以生产偏钒酸铵。同年4月,陈某某在明知万某某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为从中牟利,主动联系贵州省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助理吴某某求购废钒触媒。吴某某经请示该公司负责人同意后,向陈某某出售19吨废钒触媒并额外免费赠送4吨。后陈某某将23吨废钒触媒出售给万某某。

2022年4月28日至5月25日期间,万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用废钒触媒、烟道灰、废炉渣等原材料生产偏钒酸铵约8吨,并向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售4.15吨,非法获利18万余元,剩余废钒触媒、烟道灰、废炉渣等混合物长期堆放在厂区内,导致厂区地面污水四处流溢,经雨水沟排入地下管道,浸入周边土地造成污染。

案例剖析

2022年5月2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扣押厂区内钒触媒、烟道灰、废炉渣混合物若干吨。经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采样检测,判断扣押的含废钒触媒、烟道灰具有浸出毒性和腐蚀性危险特征,确定其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49。

2023年12月29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查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贵州省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吴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嘉鱼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120余吨,造成环境污染,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万某某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仍帮忙购买危险废物废钒触媒,造成污染环境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贵州省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法规,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废钒触媒23吨,造成污染环境后果,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裁判结果

嘉鱼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单位贵州省某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万某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被告人均判处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

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企业家与经营者,更应严守底线、遵守规则,积极参与防污、治污,切不能心存侥幸,为一己私利而无视法律法规、逃避监管,任何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下一步,嘉鱼法院将继续以司法之力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屏障、扎实推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向纵深发展,坚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谱写绿色发展司法保护新篇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