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天化企“心忧”解民“薪愁” 嘉鱼法院跑出护企护民“加速度”

2024-06-23 16:32
来源: 政治部
浏览: 2493作者: 嘉鱼县人民法院

近日,高铁岭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快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既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减少了诉讼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闫某与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石料生产线承包协议书》,约定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将嘉鱼某矿山修复工程生产线碎石开采生产加工工作承包给闫某,包括修整、防护、削方工程。

2024年1月,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解除合同。随后,闫某和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进行结算,确认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尚欠闫某工程款及保证金800余万。因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闫某将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及总承包方江西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高铁岭法庭收到诉状后,当即与当地综治部门及派出所联系,了解到此案因为欠付工程款导致工人没有领到工资,部分工人到处信访并对矿山采取堵路锁门等过激措施,不仅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还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高铁岭法庭及时立案并依据闫某的诉讼保全申请对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总承包方江西某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其中江西某建设公司被冻结资金600余万。

保全行为实施后,江西某建设公司向法庭反映大额资金被冻结,影响公司经营,尤其是年终岁末,被冻结的部分资金是需要支付给其他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如不能及时发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也提出通过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申请法院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针对企业提出的诉求,高铁岭法庭向招标单位城投公司了解情况,了解到目前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城投公司正在结算工程款,年前年后能按照进度支付。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较大以及临近春节的特殊性,法庭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对于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提出的担保公司,法庭要求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供该担保公司的出资情况及资产负债情况,对该担保公司的履行能力进行预判,并向闫某进行告知。

同时,高铁岭法庭向闫某进行了法律释明,告知闫某与江西某建设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江西某建设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付款责任尚待审理查明,一旦该案进入旷日持久的诉讼,对闫某能否最终实现目的并无益处。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闫某同意接受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对案涉债务进行担保,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愿意以个人名义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后,闫某申请解除对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和江西某建设公司的保全措施。

签订调解协议后,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按时支付了工程款,该案从收到案件材料到调解结案,共耗时16天,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保证了农民工在春节前拿到应有的报酬,体现了司法的力度和法官的为民情怀,维护了社会安宁,同时也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司法的刚性和柔性、力度与温度的平衡。

近年来,嘉鱼县法院紧紧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局,坚持能动司法,充分考虑企业生存经营问题,主动担当作为。沿着法治轨道,努力跑出司法护企、护民“加速度”,持续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注入法治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