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法院合议庭工作的不足与完善

2012-10-25 08:1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矛盾凸显期,各类矛盾纠纷案件正以诉讼形式源源不断地涌入法院内,尤其是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日益猛增,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数量也在大幅度攀升,实践表明,基层法官在合议庭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不足与疏漏,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和解决,势必会弱化合议庭职能,也会导致审判案件质量下降,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和形象。笔者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就当前合议庭工作中呈现出的相关问题做深入的分析与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良策,期望为进一步规范合议庭工作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存在的问题

   (一)合议庭的审判长担任随意化

  实践表明,基层法院的审判长担任随意化的现象极为常见,这一情势源于二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审判长选任机制缺失。当前,有部分基层法院仍然未推行审判长选任机制改革,或改革流于形式或半路夭折。二是办案机制不科学。当下,庭长的职责不办案只负责案件指导、裁判文书审核与签发,而副庭长也忙于办案,无精力再担任他案的审判长,这样以来,各承办法官在如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或简转普案件时,也只好由承办法官自己担任审判长或商议由他人担任审判长。

   (二)合议庭的组成临时化

  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审判诉讼案件的三种不同功能的审判组织,相当而言,独任庭、审判委员会委员是比较固定的,而合议庭的成员组成多半是由院长或庭长临时指定的,实践中,合议庭临时组合的情形比较多,这样以来合议庭成员也大都成了一名临时“参议员”, 在审判活动中扮演着“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角色,不能担当起更多的审判责任。

  (三)合议庭的工作不规范化

  实践中,合议庭工作趋于简单化,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合议庭成员陪而不审。由于当前办案机制是实行主审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即便案件错了,目标管理上的经济处罚责任也归主审法官负责或替代负责,这样极大的弱化了参审法官的审判责任心,致使部分参审法官不认真履责。二是评议案件的意思表述极为简单。有些参审法官在评议时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未详尽阐述案件的事实根据、理由和法律依据;既便作了陈述意见,但表述不够深入和细致,比如对实体问题议得较多,对程序问题议得较小。三是合而不议。庭审后,少数主审法官为节省时间有时只口头与合议庭成员沟通,若达成统一意见后,就一人“闭门造车”了。四是合议庭成员确定或变更后不书面通知当事人。五是审判长不认真拟好庭审提纲和审理方案(含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六是评议时间拖延。绝大多数合议庭都未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有些案件的评议时间拖得较长,影响结案率。七是评议顺序不规范。按规定承办法官发表意见在最先,审判长总结发言在最后。八是合议庭成员均遗忘在裁判文书原稿上审核签名。

  (四)合议庭的职能行政化

  由于我国法院管理是属于典型的“民主集中制、首长负责制”的行政管理模式,审判法官独立司法的能力不够强,甚至怕担责,在办案中常事事请示汇报,以致形成了“把关的多,做主的少;发表意见的多,负责任的少”的局面。有些主管领导为显示出审判管理权威易采用隐性方法操控裁判结果,于是合议庭在这种权力制约的影响下对案件的裁判始终无终局的决定权,最终控制裁判结果的是庭长和主管院长,以致出现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这种审判权与行政权混同管理的模式,严重削弱了合议庭的审判职能,使合议庭变成了“助理庭”。

  二、改进对策

  (一)深入推进审判长选任机制建设

  基层法院为促进司法公正和保障审判案件质量,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建立或健全审判长选任考核长效机制,对审判长资格选任必须坚持“德才兼备”选用原则:一要业务素质较高。二要办案能力较强。三要职业道德水准较高。为此,基层法院应深入推进审判长选任机制改革,通过个人报名、业务知识考试、庭审观摩、述职、公示等程序,依照德能兼备原则进行选任,院党组根据院情、庭情合理确定各审判庭的审判长任用职数,由本院院长颁发审判长聘任书。同时,不仅要建立起相应的激励处罚机制,还要建立起审判长轮流培训和年终考核评价机制,对二年不称职的审判长要解除聘任,这样既能强化审判长工作责任感,也能激发审判长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着力推行合议庭组织机构改革

  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在加强合议庭组织建设方面仍处于薄弱环节,一是领导重视不够;二是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为缓解当前“人少案多”的矛盾冲突,进一步推进司法工作科学发展,基层法院必须在固有司法资源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合议庭组织机构改革,从院情、庭情出发,从各案件类型的特点要求出发,进一步强化合议庭组织建设:一是优化合议庭成员结构,使之办案专业化。二是推行合议庭成员固有化,使之工作常态化。通过创新改革,推行合议庭的权、责分工、集体合作的工作机制。比如刑事审判庭针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可建立成员较固定的少年审判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民事审判庭针对各类纠纷案件的趋势与特点,也可以建立起相应的专业合议庭,如房地产纠纷合议庭、物权纠纷合议庭、重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合议庭等。

  (三)进一步强化合议庭职能

  合议庭是我国法院审判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基层法院所有的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也都是通过合议庭的裁判而完成的,可见,合议庭的审判职能在司法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阶段司法体制的运行模式仍处在不成熟、不健全、不科学的发展阶段,比如法院行政权常凌驾于审判权之上,还有一些法院领导干部利用行政权施以影响干扰了合议庭的审判职能,使合议庭应然职能大打折扣,甚至使合议庭成为了“参议室”、“助理庭”。为改变以上情境,人民法院必须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好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分工与制约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合议庭的审判职能作用。为此,基层法院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强化法院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律意识、制度意识、工作程序意识,严格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在案件审判中必须尊重合议庭工作程序和工作成果,一般不要随意干扰或问责。二是庭长指导合议庭工作要法律化。三是推行合议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四)科学构建合议庭工作业绩评价机制

  合议庭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基层法院应把合议庭工作质效纳入审判管理和责任目标管理范畴之内,将其业绩与奖罚措施挂靠起来,通过优劣奖罚考核机制,进一步提升合议庭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