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六尺巷”故事】法官庭后调解 两邻里拆除“心防”
——H某与W某相邻通行纠纷案

2024-05-27 08:47
来源: 政治部
浏览: 2575作者: 嘉鱼县人民法院

“我家的空调挂机、电表、水表必须要从他家大门进去才能查看,这样非常不方便,也没有行使的自由,法官你说是不是?”

“法官,我们两家之间就这么一个架空层,又连接着我家院子,为了安全我把院子围起来,我也没说不让邻居进去检修查看,你说是不是?”

H某与W某为左右邻居,双方因房子间一层架空部分使用问题产生争议,H某认为W某擅自将共有部分采取封闭改造影响相邻权,W某认为H某空调外机放置问题亦影响其相邻权的行使,双方协调无果后诉至法院。

在收到起诉状后,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杨洋主动沟通联系,积极下沉化解矛盾纠纷,联系双方当事人到争议地点进行现场勘查。起初,双方情绪激动,态度强硬,互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通过引用“六尺巷”的典故,劝导双方退一步海阔天空,没必要因为一件小事伤了邻里间的和气,H某与W某的态度终于有所缓和,承办法官趁热打铁,针对目前情况拟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供双方考虑。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在本案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更能促进双方邻里之间长期的和谐相处,故继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以“远亲不如近邻”为切入点,耐心细致讲解友好和睦、互帮互助的邻里相处之道,同时告知双方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需要花费一定的金钱及时间成本,如果案件进入二审及执行程序,将会给双方增加极大诉累,并向双方举例相关类案的审判及相关执行情况,使其对自己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进行评估考量,面对承办法官从情理及法理方面的讲解和释明,从情、理、法多方面的讲解和释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W某拆除现有部分围栏,改为推拉门供H某进出方便。至此,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法院审判不能是机械的“坐堂办案”,解决矛盾也并非简单的“一判了之”,只有实质性化解纠纷,让人民群众满意和认可,才是司法办案的最优解。下一步,嘉鱼法院将牢固树立“如我在诉”意识,积极发挥能动司法作用,用高水平司法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努力做实“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法官手记

相邻关系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纠纷,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能引发纠纷,如道路通行、相邻用水、排水、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以及铺设管线等。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重视邻里关系的建设和维护,加强邻里间的沟通和理解,避免因为小事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其次,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有时候并不在于牵涉经济利益有多大,主要在于当事人“一时意气”的思想,导致双方寸步不让。一纸判决容易,却无法彻底化解纠纷,甚至出现新的矛盾,注重调解过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采用多种调解策略,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寻求共识才是化解纠纷的“最优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