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审判业务部门:
为贯彻“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实效,实现“人民群众少跑路,网上数据多跑路”目标,经院领导研究,决定简化诉讼费退费流程,实现“法定退费”一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立案环节及各审判庭案件庭审前,应要求当事人填写《“法定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
二、主审法官在数字法院业务系统发起网上退费申请,经庭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向财务部门提交生效裁判文书、诉讼费缴费发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法定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后,即可退费,不再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退费申请书》《退费收条》《诉讼费票据》;
三、主审法官提交退费申请后,财务部门应在一日内退费到账;如遇特殊情况,可于五日内退费到账;
四、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务部门反馈。
附件:《当事人“法定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
嘉鱼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嘉鱼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法定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
(本确认书应于立案环节和案件庭审前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填写)
案号 | ||||
告知 事项 | 1.本确认书载明的“户名”“账号”应均系当事人本人的银行户名和账号; 2.非当事人本人银行户名和账号,或户名与账号不一致,或户名、账号错误的,经主审法官释明,当事人、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重新提交本确认书后,再行退费; 3.本确认书由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代理人有多名的,应由多名当事人、代理人共同签字确认; 4.本确认书确认的“法定退费”银行账号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 5.如“法定退费”银行账号有变更,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重新提交新的《当事人“法定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 | |||
法定 退费 情形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
银行账号 | 当事人 | 联系电话 | ||
当事人本人户名 | 开户行(必须具体到开户支行) | 当事人本人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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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确 认 | 1.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的上栏银行账号系当事人本人“户名”“账号”,并正确、有效; 2.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中法定退费情形; 3.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违反告知事项导致不能退费的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4.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但当事人本人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