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人民法院 关于简化当事人退费流程实现一日退费的通知

2024-04-20 12:45
来源: 立案庭
浏览: 123作者: 嘉鱼县人民法院

各审判业务部门:

为贯彻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实效,实现人民群众少跑路,网上数据多跑路目标,经院领导研究,决定简化诉讼费退费流程,实现法定退费一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立案环节及各审判庭案件庭审前,应要求当事人填写《法定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

二、主审法官在数字法院业务系统发起网上退费申请,经庭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向财务部门提交生效裁判文书、诉讼费缴费发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法定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后,即可退费,不再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退费申请书》《退费收条》《诉讼费票据》;

三、主审法官提交退费申请后,财务部门应在一日内退费到账;如遇特殊情况,可于五日内退费到账;

四、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务部门反馈。

 

附件:《当事人法定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

 

嘉鱼县人民法院

2022420


 

嘉鱼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法定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

(本确认书应于立案环节和案件庭审前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填写)

案号


告知

事项

1.本确认书载明的户名”“账号应均系当事人本人的银行户名和账号;

2.非当事人本人银行户名和账号,或户名与账号不一致,或户名、账号错误的,经主审法官释明,当事人、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重新提交本确认书后,再行退费;

3.本确认书由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代理人有多名的,应由多名当事人、代理人共同签字确认;

4.本确认书确认的法定退费银行账号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

5.法定退费银行账号有变更,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重新提交新的《当事人法定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

法定

退费

情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银行账号

当事人


联系电话


当事人本人户名

开户行(必须具体到开户支行)

当事人本人账号

 

 



1.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的上栏银行账号系当事人本人户名”“账号,并正确、有效;

2.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中法定退费情形;

3.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违反告知事项导致不能退费的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4.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但当事人本人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