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建立联动查控被执行人
养老机制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央委发[2019]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和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委《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化解,经县法院、县人社局研究,决定在全县建立联动查控被执行人养老金机制。
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养老金
人民法院因案件执行需要,可以向县人社局查询被执行人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情况。县人社局应如实提供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及收入数额。
二、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养老金
人民法院因案件执行需要,可以通知县人社局冻结被执行人退休后的养老金账号收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三、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养老金
人民法院因案件执行需要,可以向人社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养老金账号的收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社局扣留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的收入达到人民法院的冻结上限时,应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提取该账户收入。
四、查询、冻结、扣留、扣划被执行人收入应满足条件
1.查询被执行人养老金收入时,应提交介绍信、执行员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
2.冻结被执行人养老金收入时,应提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员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
3.提取被执行人养老金收入时,应提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员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
人社局收到人民法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办理协助事宜。法院因同一案件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养老金收入时,无需提交解除冻结通知书。
本方案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