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直接反映了广大民众的期待与诉求,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妥善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也是营造安居乐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司法实践。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积极开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大量涉及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征地拆迁以及“三农”等民生问题的民事案件,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促进经济稳中求进和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中的积极作用。
一、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基本特点
2009年至201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民事案件共600146件,其中受理一审案件551410件,二审案件49336件,审结一审、二审民事案件共594346件,其中审结一审案件545955件,二审案件48391件,一审结案率为99.01%,二审结案率为98.8%。三年来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大力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009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湖北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发展道路最不平凡、收获最为显著的一年。在湖北经济逐步复苏向好、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发展的良好阶段中,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在纠纷面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这一理性解决途径,司法对于保障民事权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2009年至2011年全省民事案件数量以高速持续增长,2010年受理的一、二审民事案件比上年度同期增长22.23%,2011年度受理的一、二审民事案件比上年度同期增长57.30%,2011年度受理的一、二审民事案件数量是2009年的1.6倍。其中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增幅尤为突出,比如人身权纠纷案件三年来增长123.36%,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三年来增长391.06%。
二是案件类型涉及广,纵深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民群众在衣、食、住、行等问题上的需求逐渐增长,民事权益保护的内涵日益丰富,民事案件的处理与民众诉求密不可分。比如随着分期付款新的消费理念和消费形式的普遍接受,引发了许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在公众对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问题的高度关注下,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收入大幅攀升,民间资金流动活跃,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违约行为随之大量进入诉讼渠道,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一审案件36351件;在当前住房条件已经成为衡量普通民众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幸福指数的重要标准的情况下,全省法院在审理离婚、继承以及商品房开发与交易、物业管理、相邻关系等纠纷中的涉房案件也日益增多。
三是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有力保障民事权益的实现。抓好案件质量是全省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三年来,全省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全面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管理目标,对民事审判工作进行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精细化的管理,强化案件质量意识和审限意识,民事案件审判质量有了明显提高。2009年二审发回重审1546件,发回重审率为9.70%;2010年二审发回重审1140件,发回重审率为7.51%;2011年二审发回重审878件,发回重审率为5.08%。
四是“大调解”格局基本形成,高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三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工作原则,规范诉讼调解,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积极推动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融合,调解撤诉率实现了三年平均增长7.18个百分点。2009年一、二审调解撤诉95714件,占当年结案数的49.13%,其中一审调解撤诉率达到61.67%;2010年一、二审调解撤诉107903件,占当年结案数的66.46%,其中一审调解撤诉率为67.18%;2011年一、二审调解撤诉189895件,占当年结案数的71.87%,其中一审调解撤诉率达73.42%。目前我省部分类型化案件比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等已经成立了专门的调解中心或者调解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日趋完善,基本形成“党委领导、社会参与、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格局。
五是审判对策恰当得力,及时回应新挑战、新问题。历经多年立法研究和司法实践,我国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极大地充实了全省民事法律规范,与此同时,我省民事审判工作中也涌现了更多法律理解与适用上的难题。比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责任、如何认定交强险第三者等问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婚姻法》与三个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及适用问题;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鉴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等问题。全省各级法院紧扣时代脉搏,密切结合审判实际,深入调查分析问题及其成因,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对策,妥善解决了重大、疑难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全省法院涉及民生案件的民事审判概况
三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中央确定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以保障民生为着力点,重视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稳妥地处理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居民住房、婚姻家庭等涉及民生的案件,为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妥善审理涉及教育领域的民事案件
公民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宪法权利,并且可以依据相关教育法规以及与学校之间的约定享有接受安全、合格的教学服务的权利。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教育领域的民事案件主要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和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三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21件,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17件。在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确立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的处理原则,有力规范了办学机构的教育服务行为,确保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和健康发展,严格审查各类考试培训,教育培训,语言培训,出国留学、移民培训机构的从业范围和资格,倡导提供符合约定或者承诺的教育服务。在审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学校教育、管理方面与学生、家长方面的具体情况,综合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合理界定学校义务的范围和应承担的责任,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促进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和谐的劳动关系既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湖北是劳动力大省,也是劳动力流动繁荣的中南要地,劳动争议案件历来是我省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劳资关系的市场化,用工方式和用工制度不断发展,特别是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案件数量激增。继1995至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近10倍后,近三年案件数量持续高位增长。2009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9309件,至2011年增长为13008件,上升了39.74个百分点。
二是诉求多元化。劳动争议案件由缴纳社会保险金或恢复劳动关系等相对较为单一的诉讼请求,发展为既有缴纳社保、确认或恢复劳动关系,又有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付双倍工资赔偿、支付高温费等各项津贴、加班工资、住房公积金等请求,有的还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误工费、资料复印费、精神损失费,甚至还要求用人单位赔礼道歉、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等的复合型诉讼请求。
三是案件新型化。全省各级法院除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以及工伤等传统劳动争议之外,还遇到诸如就业歧视、劳非典型性劳动关系的认定、竞业禁止、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非法用工情况下员工权益的保障、劳动派遣、公司高管的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等新问题,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四是群体性劳动争议上升。客观上企业改制、批量裁员、集体欠薪等情形时有发生,主观上受到劳动者趋众心理的影响,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每十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就有一起涉及群体性矛盾,法院维稳的压力进一步加大。部分劳动者对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持观望态度,一旦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和难点,全省各级法院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通过司法手段倡导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保持97%以上的高结案率,分别为98.84%、98.94%、97.98%。与此同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加大调解力度,部分法院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2009年省法院与省工会共同制定了《人民法院支持和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指导意见》,充分协调各方力量,构建全面、有效的综合调解机制,取得了三年劳动争议平均调解撤诉率超过50%良好成效。
(三)妥善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医疗行为是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联系得作为紧密的社会活动之一,三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稳中有升,2009年一审收案952件,诉讼标的总额6048.1252万元,2010年增长为985件,诉讼标的总额为6411.2312万元,2011年达到1232件,诉讼标的总额为7354.7221万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和兼顾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发展的原则,积极探索审理新思路,克服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两大难点问题,有力促进了平等、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的形成。
一是统一裁判标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二元化”问题。长久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二元化、赔偿范围二元化、鉴定二元化问题的困扰,省法院于2009年7月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对统一全省法院做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据该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在审判工作中重新确立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一步规范医疗损害鉴定的认定问题,妥善处理了一批重大、疑难案件。
二是加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社会实践,解决 “医闹”问题。2009年以来,部分法院开始尝试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完善纠纷调解程序,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新机制的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2009年、2010年一审调撤率连续两年保持略高于70%。2011年,省法院积极参与全省的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指导下级法院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并作为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面参与医疗纠纷的预防与预警、化解与修复工作。目前湖北省已有11个市州开展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初步形成了荆州、潜江、汉川、秭归、沙洋县等多种调解模式;有11个市州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395家医院实施了医疗责任保险,大量医疗纠纷积案得到有效化解。
(四)妥善审理涉房涉地民事案件
在当前一定时期内,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对于大多数民众及其家庭而言是居住、生活的重要物质保障,对一些工薪阶层的民众而言甚至是几十年辛勤工作的结晶,妥善审理好涉房涉地民事案件对于安定民心、改善民居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平稳过渡案件数量大、涉案标的高、化解难度大所带来的挑战。2009年一审房地产案件收案4821件,结案4676件,诉讼标的总金额约21.67亿;2010年一审收案4171件,结案3922件,诉讼标的总金额约23.78亿;2011年一审收案5965件,结案5787件,诉讼标的总金额约29.36亿。三年来一审收案数增长了23.73%,诉讼标的金额上涨了35.49%。
一是审理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近年来,我省城市建设与发展正处于跨越式发展阶段,城镇化率一年提高2.1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56个百分点,在这一因素的影响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也成为我省房地产纠纷一审案件收案数增长最快、波动最大的案件类型。2009年全省法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收案235件,2010年收案138件,2011年收案1154件,三年增长超过三倍。全省各级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兼顾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和国家政府有关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慎重考虑拆迁安置所带来的群体效应,加大调解力度,保证此类案件的顺利审判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云梦法院在审理因云梦县伍洛镇中心村新农村建设需要而产生的一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中,严格审查合同的效力,合理认定双方过错责任,兼顾了双方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保障拆迁活动的和谐进行,也为新农村的建设提供了有效保障。
二是审理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一方面由于房价大幅升高,在房屋增值利益的驱使下,社会诚信缺失,一房二卖、房屋质量不合格、迟延交房等违约情形增加,另一方面购房人支付能力不堪重负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情形时有发生。全省各级法院积极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合同效力多层次的特点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维护经济和市场交易的有序发展,对恶意违约、违法获利的行为进行惩罚。
三是审理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纠纷是伴随着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市场化而产生的一种新类型案件。在处理因业主拒交物业费而发生的纠纷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确定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运用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制度以达到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利益的平衡。在处理物业公司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而引发的纠纷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严格审查使用权的权利来源,合理认定损失范围,切实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倡导双方当事人尊从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合同约定。
四是审理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情况基本稳定,在建筑市场低迷的走势下,收案数及诉讼标的总额略有下降。2009年一审收案1427件,结案1391件,诉讼标的总额为9.7亿元;2010年收案1282件,结案1173件,诉讼标的6.74亿元;2011年收案1341件,结案1275件,诉讼标的总额为8.7亿元。
五是审理好涉及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案件。“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把握住土地这个核心,切实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着力实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以维护稳定农村社会和保障农民生存权的为重要使命,依法坚决制裁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流转。
(五)妥善审理涉及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全省各级法院大力建设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维权工程。一是加大审判维权力度,认真审理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妇女、儿童、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全省已有百余家法院建立了妇儿维权合议庭和少年法庭,其中70个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25个未设立专门审判庭和合议庭的法院指定专人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共有专职审判人员48人,为公正、高效地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坚持“快立、快审、快执”审理涉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三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结涉及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一审案件17221件,涉案标的约5200万元。三是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妇女、儿童、老年人减免诉讼费约160万元,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依法采取先予执行,尽快缓解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三、全省法院助力改善民生的主要举措 (一)优化窗口服务
全省法院开设“为民司法、文明司法、和谐司法”窗口,加强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建设,坚持“两窗一委”制度,着力在规范上下功夫,在服务上做文章,加强诉讼引导、案件查询、风险告知、判后答疑等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强化便民服务点建设
全省各级法院在基层法院广设诉讼便民服务站或服务点,加强诉讼便民服务点建设,充分发挥派出法庭的基层作用,积极开展上门立案、上门调解、巡回法庭等便民服务,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密切群众感情,回应群众诉求,扎实做好基层群众工作。丹江口法院浪河法庭便民诉讼服务点下到村委会发放宣传咨料,现场法律咨询,现场立案,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大冶法院推广“上门办案、预约办案、节假日办案”,不管当事人的路途远近,优先考虑当事人事忙或闲,均坚持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即使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节日,只要当事人有空闲时间,法官也放弃休息而为当事人办理案件,解决了当事人客观上的困难。
(三)畅通民意联系渠道
全省各级法院通过印制发放“联系卡”、“反馈意见单”,设立“法官信箱”等多种渠道,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的审判进程,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仙桃法院针对辖区老百姓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的状况,同时为解决当事人涉诉后因对法律知识不了解,怕输官司而乱找关系的情况,专门印制了“法庭便民联系卡”向当事人发放。联系卡印有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办公电话、个人电话、纪检监督电话及八条禁令等内容,庭长或院纪委也能通过监督电话接收案件当事人对审判工作反馈的意见,架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连心桥。
(四)大力开展巡回办案
全省法院坚持“马锡五审判方式”, 依托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办案,推广“点面结合、立审并行、就地办案”的工作机制,将审判阵地前移,把审判庭设置在靠近当事人住所和所在的村(居)委员会,极大降低了民众参与诉讼的成本,也争取了更多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机会。湖北省秭归法院针对交通不便的乡镇设立巡回法庭,小集镇设立巡回办案点,规定对赡养、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类型案件一律到案发地开庭审理,并要求每个人民法庭每年巡回办案数量不低于25件。该便民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人民法庭年办案数量占全院结案总数的60%以上,归州法庭还被授予全国、全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以及全国、全省“青年文明号”称号。
(五)落实司法救助
重视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诉讼需求,坚持对追索“三养”费用、劳动报酬、工伤事故医疗费用、享受低保待遇群众起诉和申请执行等五类案件实行诉讼费缓、减、免制度,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打的起官司。宜昌西陵区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凡当事人申请救助的均由立案庭审查后呈报分管院长审批,并建立司法救助档案备查,杜绝关系救助和人情救助,确保救助的公平有效。
(六)试点开展小额速裁工作
小额速裁是中央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新举措,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试点单位,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襄阳市樊城区法院作为省高级人民法院试点单位的各项实践。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我省小额速裁试点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2423件,其中符合小额速裁受理条件案件3356件,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速裁案件694件,占一审民事案件受案总量的5.59%,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处理案件的结案率为100%,调撤率97.9%,判决率2.1%,无一件案件提出异议审查,未出现涉诉上访问题,实现了便民利民,快速解决纠纷的初衷。
(七)建立健全湖北特色的诉调对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全省各级法院广泛推行诉调对接,针对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多发易发案件,加强与工会、卫生、交管、民政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形成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宜昌中院民一庭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民调解室,民三庭与市总工会就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合作。随县法院民一庭成立交通事故赔偿、医患纠纷、保险理赔、征地补偿四个司法确认小组,分别与交警部门、卫生部门、保险管理机构、土地部门等调解组织建立了良好互动。在2010年诉调对接经验的基础上,各地诉调对接、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逐步实现规范化。仙桃法院与仙桃综治办联合发文《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全面推进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方案》(仙综治办[2011]8号);潜江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随州曾都区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的实施意见》,明确制度是确保诉调对接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此外,潜江法院还进一步制定了《调解员工作规则》、《质量管理规定》、《诉调对接流程示意图》等,规范后的对接工作已经纳入当地综合治理的考核目标,对接工作效果成效显著。目前我省以法治为轴心,容纳了多种纠纷解决智慧与策略的系统化、立体性、全方位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基本形成。
四、“十二五规划”中民生审判工作要点
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第一年,全省法院将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更难得的机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适时把握民事(民生)案件的特点,不断调整审判实践中应对措施,为“保民生、保增长、促稳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化解各类民事纠纷。以执法办案为核心,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尤其是着力保护中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新期待。
二是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落实民事维权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要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依法稳妥审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努力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发展,高度重视涉及民生案件的审判工作,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三是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丰富便民利民载体。推广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法院在纠纷排查和源头化解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巡回审判和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探索便民诉讼的新方式。
四是加强“法治文化”宣传,发挥司法导向作用。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电视录播和网络直播,开展各种主题宣传活动,阐释法律内涵和精神,使法律成为人们作为与否、如何作为的指示和路标,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引领诚信、公正的良好社会风尚。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干警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司法形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打造一支“政治上最坚定、业务上最精良、作风上最严谨”的民事审判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