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上午,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武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公开宣判。该案是咸宁市公检法联合启动“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首例公开宣判案件,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单位武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祁某某(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查,2022年,武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嘉鱼某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贷款,经嘉鱼法院诉前调解达成还款协议,法院裁定协议生效。但该公司仅履行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一直拖延履行。被告人祁某某,2023年设立全资子公司、转移建筑资质,以1200万元转让子公司股权。在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向我院申报财产,股权转让所得款未用于履行法院裁定,而是用于家庭开支、偿还个人债务等,导致申请人合法债权长期无法实现。
经审理,嘉鱼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武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内容及收到执行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在获得可支配收入后,拒不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或支付可支配的收入,而是擅自处置,或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或用于个人消费,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祁某某作为武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次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到场旁听,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透明的司法裁判彰显了全市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的决心。
此次宣判是咸宁市落实打击拒执行为的标志性案件,释放了“拒执必惩”的强烈信号。专项行动以来,嘉鱼法院持续深化公检法三方联动,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持续推动“执行难”案件取得实质进展。
下一步,嘉鱼法院将进一步深化公检法联动机制,以“零容忍”态度常态化打击拒执行为,同时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参与庭审监督,以司法刚性为优化营商环境赋能:通过严厉打击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通过保障胜诉企业权益依法兑现,增强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安全感;通过营造“生效判决、裁定必须履行”的法治氛围,助力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