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金融为民”理念,进一步推动我县建立健全专业高效、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服务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高质量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和解决方法。大力推动调解组织运行体系建设,努力建设运作合规顺畅,管理规范高效,程序合法便捷,队伍专业稳定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依法、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范围
针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属于受诉法院管辖、依法应当登记立案的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适宜调解解决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由嘉鱼县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调解员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审理。
三、建立调解组织
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嘉鱼县司法局日常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鱼监管支局对其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由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工作者以及其他熟悉金融业务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组成,与法院确定的工作人员共同负责金融纠纷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纠纷调解员可以吸纳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纳入调解员名册,并积极提供业务指导和法律支持。
四、调解工作流程
1.委派调解工作流程。金融纠纷案件立案前经法院审核,对未经调解且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具有调解基础的纠纷,可向当事人释明诉调机制的特点、优势,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对属于调解范围适宜调解的,立案部门编立“民诉前调”案号,引导起诉人选择委派调解解决纠纷。起诉人确认选择委派调解的,立案部门应向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委派调解函》。调委会收到调解案件后,编立“金调派”案号,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登记备案。调解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对于不申请司法确认的,调委会应一并立卷归档,以《调解回复函》回复法院立案部门。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委会应出具《调解回复函》将案件退还法院立案部门,由法院依法立案审理。
2.委托调解工作流程。金融纠纷案件立案后,法院认为属于调解范围适宜调解的,案件审理部门可引导原告选择委托调解解决纠纷。法院案件审理部门应向调委会出具《委托调解函》,移交案卷材料。调委会收到调解案件后,编立“金调托”案号,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调解。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委会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协议后将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委托调解复函》等材料一并移送法院案件审理部门并备案,法院案件审理部门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制作民事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协助调解工作流程。法院在处理事务复杂,且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或者开庭审理的金融纠纷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邀请调解员到法院参与调解。调解员在调解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法院可以给予业务指导。
五、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管理办法
(一)完善信息互通机制。法院和金融监管总局嘉鱼监管支局要建立常态化联系制度,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共商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研判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金融案件,分析我县金融纠纷纠纷形势,协调解决双方在诉调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及时上报。
(二)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法院和金融监管总局嘉鱼监管支局要加强对金融纠纷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采取资深法官授课、旁听案件审理、疑难案件研判、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升金融纠纷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基本原则。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金融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优先开展调解工作。
3.坚持便民高效。灵活确定纠纷化解方式,提高调解工作效率,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诉调对接规范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委派调解函
( )鄂1221民诉前调 号
嘉鱼县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与 纠纷一案,我院已接受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并预作登记。为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拟委派你调委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请依法主持调解并将调解情况函复我院。
年 月 日
附:立案庭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人民法院
委托调解函
( )鄂1221民初 号
嘉鱼县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与 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为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你调委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请依法主持调解并将调解情况函复我院。
年 月 日
附:本案主审法官:
联 系 电 话:
嘉鱼县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回复函
人民法院:
贵院委派(委托)我调委会调解的 与
一案,经我调委会调解,现调解结束,随函附送《案件调解情况登记表》。
特此函告
(嘉鱼县金融消费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员签字: 年 月 日
案件调解情况登记表 | |||
案由 | 调解案号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起诉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被起诉人 | |||
委托代理人 | |||
第三人 | |||
委托代理人 | |||
纠纷的基本情况 | |||
调解员 | 收案时间 | ||
调解时间 | 1. | 调解地点 | 1. |
2. | 2. | ||
3. | 3. | ||
…… | …… | ||
调解过程摘要 | |||
调解结案时间 | |||
未成功调解原因 | |||
对处理纠纷的 建议、意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