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集约执行、繁简分流工作指引

2024-01-02 15:31
来源: 执行局
浏览: 177作者: 嘉鱼县人民法院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优化执行资源,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指引。

一、案件分流机制

1.简易快执案件类型:(1)本院业务部门移送的财产保全案件;(2)刑事罚金案件;(3)追索诉讼费案件;(4)经查银行存款可马上划拨结案的案件;(5)经查银行存款不能满足执行结案,且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亦不能适用司法救助,或者有财产但暂时不能处分案件;(6)房屋、国有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案件。

2.繁案类型:(1)被执行人的财产需经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的;(2)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腾退、强制审计、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3)需移送办理拒执的;(4)其他情况复杂的案件。

3.甄别分流机制。案件由立案庭立案移送给执行局后,首先分案至快速执行团队,由该团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国土房管部门集中完成案件的财产查询、控制工作。此后,根据财产查询结果,对于简易案件,由快速执行团队继续办理直至结案;对于普通案件或者快速执行团队执行中发现难以迅速结案(包括需参与分配)的案件,由快速执行团队提请二次分案,由系统随机分派至普通案件执行团队继续办理。二次分案时要确保财产查控信息、办案进程及办案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人,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

二、普通案件执行团队实施类执行措施的移送机制

二次分案后,普通案件执行团队在执行中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并经核实,由该团队制作查控法律文书后移送快速执行团队执行。

三、执行流程管理

1.简易快执案件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执结,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应在6个月内结案。

2.案件到快速执行团队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查询财产工作,3个工作日内出书面查询结果,7个工作日内根据网络查询结果做出相应的执行行为;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和房屋的查询,5个工作日内根据查询结果做出相应的执行行为;15个工作日内将需二次分案的案件实施二次分案。上述6种类型的案件原则上由快速执行团队负责,不再二次分案。

3.建立简易快执案件集约办案模式,合理设置快执团队内部的业务分工,制作可供复制的法律文书模板,实行事务性、程序性、同质性工作集中处理。

4.简化简易快执案件执行流程,制作“复合型执行通知书”将多项执行内容表述在一份通知书中,要通过简化办案、结案手续,对同类案件进行格式化精简处理。

四、绩效考核管理

进一步完善办案绩效考核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普通执行人员与快速执行人员的考核方法及办案指标,建立健全与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相适应的人员分类考核体系。

五、附则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执行规定处理。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嘉鱼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