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当古诗词与现代法律相逢,会擦出怎样的火花?(一)

2023-12-25 15:16
来源: 政治部
浏览: 75作者: 嘉鱼县人民法院

哈喽,大家好呀

“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
诗歌、法典都以文字为载体

法律是水

惩恶扬善,不偏不倚

诗歌是火

荡气回肠、温婉柔情

寥寥数语营造出绝美意境

而当这些感性的诗词遇上逻辑严谨的法律

会擦出怎样的火花,又会产生哪些奇妙的反应?

本期我们专题结合《诗经》讲讲


1、《周南·桃夭》(节选)

先秦 佚名

桃之夭夭,灼灼其华。

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青梅竹马,两小无猜,但并非情投意合即可缔结婚姻契约。婚姻承担着多种社会职能,需要生理与心理足够成熟,才能承担起婚姻家庭的责任。《民法典》规定的最低法定婚龄,男性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自由,但只有达到法定婚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卫风·木瓜》

先秦 佚名

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投我以木李,报之以琼玖。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情侣之间互赠礼物,是祝福与爱意的体现。日常生活中相互赠送的礼物、转账、红包以及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等,一般都认定为赠与行为。

那么什么样的转账、红包会被认定为赠与呢?为此总结了“三特原则”,即特定时间:在情人节、七夕节、520等特定时间、特定节日的红包转账会被认定为赠与。特殊金额:转账红包中的 520、99、1314有特殊含义的金额,会被认定为赠与。特别的话:转账红包带有祝福语比如情人节快乐、七夕快乐等祝福的话。

如果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分手后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则应结合双方生活习惯、经济能力、赠与目的等具体情形,综合考量,进而作出是否返还的认定。

民间婚嫁习俗中的“彩礼”,系一方为缔约婚姻为目的,而向另一方赠与的大额财物。一方当事人在分手或离婚时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数额及用途等,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判断是否返还以及应当返还的数额。

3、《卫风·氓》(节选)

先秦 佚名

三岁为妇,靡室劳矣。

夙兴夜寐,靡有朝矣。

言既遂矣,至于暴矣。

从两情相悦到家庭暴力,《诗经·氓》中的爱情婚姻悲剧令人心疼叹息。我国法律倡导家庭美德,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为家暴受害人撑起防护伞、修筑隔离墙。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遭受家庭暴力,要勇于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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