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和调解员,没想到调解当天就能收到全部货款,并且没有支付任何诉讼费用,诉前调解效率太高了”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电话中向法官和调解员表示感谢。
2023年2月至10月底,甘肃某饲料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公司)与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签订了多份《供货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100余万元。至2023年12月31日,经双方对账,饲料公司尚欠生物公司货款21万余元,但饲料公司远在甘肃,生物公司多次催讨未果,迫于无奈,诉至嘉鱼县人民法院。
案件到官桥法庭后,承办法官陈洁审阅材料时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双方签订的数份《供货销售合同》对管辖法院约定不同,被告可能提出管辖异议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得到实体审理,在征得原告生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承办法官陈洁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将案件委派给官桥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龚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因被告饲料公司位于甘肃,不便开展线下调解,调解员便通过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方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诉前调解具有免交案件受理费的优势,而且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后出具的确认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让原告能放下顾虑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向被告饲料公司释明法律相关规定,告知欠款不付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阐明诚信经营的重要性。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达成了三日内被告饲料公司向原告生物公司付清全部欠付货款的调解协议,还没等双方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被告饲料公司就履行了上述调解协议的义务,原告生物公司“零成本”收回了异地货款。同时,原告生物公司另一起诉至法院的买卖合同纠纷,也在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了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
官桥法庭负责人表示:“两个买卖合同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出判决并不难,但如何确保来法院维护合法权益的当事人能高效收回货款才是枫桥式人民法庭应该考虑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庭应以法治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近年来,嘉鱼县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枫桥经验”为指引,持续延伸人民法庭职能作用,将调解理念贯穿案件审理执行全过程,调判结合,以执促调,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力促“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