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2024-01-02 15:28
来源: 执行局
作者: 嘉鱼县人民法院    浏览: 3721

为规范对执行案款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法发[2017]6号),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案款,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款项。

第二条 执行案款的管理实行执行局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案款兑付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逐案登记,并与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发情况每月进行核对。

第四条 所有执行案款收支均应通过“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办理,现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的,也应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中补录相关进出账信息。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或有关法律文书中告知“一案一账号”系统生成的案件账号、开户银行名称、户名,以及交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第六条 当事人自行缴纳执行款的,案件承办人应提供“一案一账号”系统生成的案件账号,当事人直接将执行款缴纳到案件对应的虚拟账号;通过线上扣划等方式进入执行专户总账号的执行款,承办人应执行款到账后3日内认领至对应案件账号中。

自动或手动认领进入案件虚拟账号的执行款均须打印预收单据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在系统生成往来票据单号。

第七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款到账之日起五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案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执行局长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 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 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案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 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 案件被依法中止或暂缓执行的;

(五)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五日内完成执行案款的发放。

因特殊情况案款未能及时发放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执行流程系统案款发放节点提交延迟发放申请,填写延长支付金额、日期、延长原因等事项后提交执行局长、分管院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将审批表打印附卷。

第八条 本院发放执行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转账方式。

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报执行局长、分管院长审批,但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除外。

第九条 发放执行款时,案件承办人应通过“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系统提起发放申请。申请中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收款人账号、发款金额和方式等情况。执行局长和分管院长审批通过后,案件承办人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及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本人或本人单位接收执行款的账户信息的书面证明,交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申请执行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应当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附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及律师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因涉及批量案件需将执行案款分配至其他案件的,由案件承办人在“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系统提起执行款转移分配申请,报执行局长审批通过后,打印审批表交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再由各承办人在每个转移分配的案件中办理发放手续。

第十一条 发放执行款时,收款人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财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需要提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并附具有提存情形的证明材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中应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提存金额、提存原因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提存手续。

提存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可以从执行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执行款的收发凭证、相关证明材料,应当附卷归档。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局,在移交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执行款收发凭证及相关材料。执行款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鱼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