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鱼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最终判处被告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12月22日中午,金某在牌洲湾镇一宾馆与丁某、刘某等人一起吃饭,骆某因与金某有个人恩怨,于14时许持一把剔骨刀进入宾馆,声称要报复金某,被他人劝开。骆某从宾馆出来后,持剔骨刀将金某停在附近的小轿车砸坏,当金某见自己的车辆被砸坏后,又与骆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金某踢了骆某腹部一脚致其重伤二级,伤残十级。
2015年1月9日被告人金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嘉鱼法院主持调解,由被告人金某赔偿被害人骆某23.7万元,得到谅解。
据了解,被告人金某此前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曾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嘉鱼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因与他人有矛盾,在车辆被打砸损坏的情况下,致他人重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伤害他人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可从轻对被告人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对被告人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最终,处被告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