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买房受阻 法官调解解难题

2017-03-28 14:47
来源: 嘉鱼法院
作者: 杨其美    浏览: 295

婚后夫妻共同贷款购房,离婚时协议约定由男方承担,离婚后女方贷款买房却受到阻碍。3月24日,嘉鱼法院鱼岳法庭调解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小熊(女)与小李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15年小李用住房公积金贷款40万元,准备购买房屋,小熊作为配偶在共同借款人一栏签名确认。后二人因感情不合,购房的事也就放下了,双方于去年11月协议离婚。因无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小熊抚养,小李承担抚养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40万元由小李负担,其他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离婚后,小熊准备购房,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公积金时,工作人员告知小熊,因其有一笔作为共同借款人的40万元的借款未清偿,导致现在无法办理相关业务。3月23日,小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40万元贷款由小李承担。

承办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小熊提供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且双方有调解的意愿,法官当即组织双方前来调解,并于当日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