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法官耐心析理明法,保险公司破例接受调解

2013-04-09 17:59
来源: 嘉鱼法院
作者: 杨其美,宋鹏丽    浏览: 1281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要理赔交通事故纠纷,必须凭法院的判决书,但你们法官这么热心、这么负责,今天我就破例接受法院调解,同意以调解形式解决原告蔡某诉被告孙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公司交通事故理赔案”。说这句话的是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这是嘉鱼县法院近期唯一一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理赔案。

被告孙某所有的一辆小型客车,于2012年2月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2年4月,孙某驾驶小客车在嘉鱼县鱼岳镇迎宾大道一中处右转弯时与同向右侧蔡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蔡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无责任。蔡某受伤后在嘉鱼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0余天,孙某支付了医疗费用。因误工、后期治疗等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蔡某出院后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孙某赔偿各项费用2.9万元,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原告请求的赔偿额度并不高,双方态度诚恳,有调解基础,为此,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蔡某与被告孙某均同意以调解方式迅速结案了事,但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却以其内部有规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必须凭法院的判决书才能理赔为由,不同意调解。调解一时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并不气馁,认真分析保险公司的“惯例”,并有针对性地析理明法,从保险公司调解理赔会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并会间接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予以分析,法情结合,最终感动了保险公司,破例接受调解,并主动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通过法官进一步的调解,原告也作出让步,在互谅互让的情况下,被告保险公司自愿以协议形式赔付原告各项费用1万元,孙某赔偿7947元。调解后,原、被告当即签收了调解书。一起非以判决形式结案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在法官们积极努力下,得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