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鱼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最终判处被告张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12月26日上午,60多岁的徐某在农业银行柜台取了7000余元,放在外套左边荷包里,然后到到一菜摊前买菜。此时张某也在买菜,见徐某口袋有现金,便一路尾随,行至嘉鱼县鱼岳镇卫生院附近巷内,趁徐某停下来接听电话之机,盗取现金7000元。2天后,公安机关在张某家里将其抓获。
庭审过程中,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嘉鱼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盗罪。但归案后,张某认罪态度尚好,并退清赃款,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最终,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