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缓解不断增多的涉执信访压力

2012-10-25 18:1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矛盾日益多发、难以调和,法院受案压力增大,裁判胜诉后权益得不到维护所引发的涉执信访案件也一直高居不下。正确处理涉执信访,及时申请人权益,已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法院在涉执信访中应千方百计做好息诉息访工作,通过因事制宜,对症下药,多措并举,从源头上减少和缓解涉执信访压力。

  一、欲服人必先正身,加强队伍建设,严肃违纪行为

  对当事人举报反映执行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查实必处,不迁就、不姑息、不护短。对举报反映不实的,及时答复举报人并做好解释工作,让当事人消除对执行人员的误会。同时,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并将其与贯彻执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结合起来。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健全完善执行管理制度、执行法官业绩考核制度,以此来发挥导向激励作用,加大问责和治庸治懒力度,加强对不称职、不胜任执行工作的人员的调整,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庸碌无为的,要坚决给予问责。切实提高全体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杜绝敷衍塞责、马虎了事现象。增强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人员的信任,减少上访现象。

  二、强化风险意识,将信访消化在萌芽状态

  一是首问负责,件件回音。为落实好执行工作信访责任制,建立了涉执信访奖罚制度,设立了涉执信访台账,给每个执行法官设立一个账页,记载涉执信访情况。对接待不当,态度不端正,执行不力,造成当事人上访或越级上访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同时,实行了“首问负责制”,凡是当事人来院办事的,具体负责同志不在的,由副庭长接待,副庭长也不在的,由庭长接待,庭长也不在的,由首问接待人负责直接接待,不能让当事人“冷落”, 即使是无理上访的也要耐心地说服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每一位信访者都能得到满意的答复。从而保证了来访当事人时时有人管,事事有着落,保证信访案件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是及时掌控,定期下访。执行局定期开会,听取执行人员收集来访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反映,排查摸底,掌控信访苗头。对未能执结的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对有可能产生涉法信访的案件,梳理建档,重点掌握,制定预案;对申请执行人发出“联系函”,主动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利用案件管理系统调查各庭受理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三角债”关系的案件,对部分案件实行并案处理,做到执行一个,清理一片;对被执行人按照“先教育疏导、后依法执行”的原则,注重以人为本,掌握适当尺度,不使当事人产生不满情绪。对于来访群众有越级上访的苗头,执行局局长和案件主办人定期下访,与当事人面对面、零距离接触,倾听当事人呼声,脚踏实地解决好每一起案件。

  三是及时约访,避免上访。当事人通过判决或调解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对后期执行工作的期望很高。一些当事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应有权利与实际权利相等同,而不考虑权利的实现还受制于客观条件,一旦发生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就会产生强烈的心理落差,进而产生不满和怀疑,将不能实现权利的所有责任都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特别是在部分交通事故、工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当事人受到严重身体伤害的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处在一种极端不平衡的心理状态中,极易在执行无效后宣泄于法院,从而产生信访。对这些“案件老、标的大、执行难”信访案件,由院领导或局领导挂钩案件,确定时间接待约谈,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工作部署,避免上访。

  三、穷尽执行措施,依法执行全程公开

  一是认识到执行和解及穷尽执行措施是减少涉执上访的有效途径。新形势下,不断研究探索执行和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丰富执行和解手段,创新执行和解方式 ,进一步加强执行和解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大调解”格局。以制度规范执行和解,使执行和解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通过强化执行和解,减少了对抗性和涉执信访问题的发生,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实现了双赢的社会效果。

  二是对执行中依法作出的中止,终结裁定的案件全部公开,接受当事人的监督,排除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合理怀疑。对每一个执行案件做到执行措施穷尽, 程序穷尽的基础上,还应做到方法穷尽,措施穷尽。即使仍不能结案,也从程序上给当事人一个交待,加深群众对执行工作的了解和理解,稳定了当事人的情绪,减少和避免涉执上访问题的发生。

  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体现人文关怀。

  严格依法规范司法救助的程序, 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在客观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加大救济力度。同时,向他们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让他们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度过暂时困难,一旦有条件马上执行,从而有效地防止了申请执行人因案件未执结而到处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