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男子刘某(化名)患有人格障碍,竟然迷恋上盗窃,自此便走上一条不归路,多次盗窃后被抓。经鉴定其作案时虽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最终还是被判刑自食恶果。近日,嘉鱼法院就审理一起盗窃案。
2017年9月15号上午9点左右,刘某在嘉鱼某服装店门口偷走一辆路边停靠的摩托车,并以300元的低价转卖给他人。同月30号下午2点多,刘某在嘉鱼某学校门口偷走一辆电动车,被车主发现后乘车追赶,最后刘某弃车逃跑。偷盗成瘾的刘某又在当天下午5点再次作案,这次胆大包天的他竟然开走停在电信大楼附近的小轿车,此时这辆轿车仅熄火没有拔钥匙给了刘某作案的机会。刘某把车开到簰洲湾镇的时候将一辆三轮车撞翻,随后又把轿车里的米和月饼等物品以180元的价格卖给附近的副食店,不久就被公安民警抓获。
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刘某患人格障碍,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嘉鱼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刘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盗取财物已发还给失主,依法可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刘某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人格障碍不应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当刘某为了个人私利,无视国家法律和他人财产安全,铤而走险,从事盗窃活动,他就已经逾越和践踏了法律的红线,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决不能姑息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