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调解员助力调解 多元解纷提质增效 官桥法庭从“源”头绘新“枫”

2024-05-13 17:46
来源: 政治部
浏览: 3205作者: 嘉鱼县人民法院

特邀调解员作为诉前调解工作的新兴力量,为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全方位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他们不穿着法袍、不手持法槌,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和道德,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调解环境,运用司法公信,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两全方案,打消顾虑,在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线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调解作用。

近日,官桥法庭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作用,成功调解了五起纠纷,被告均及时履行了案款,实现了纠纷高效化解,收到了当事人一致好评。

案例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3年,某金融机构与陈某、李某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15万元,期限十年。合同签订后,该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截至2023年11月,陈某、李某尚欠本金及利息10万余元,该金融机构催讨未果,遂将陈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尽快偿还贷款及利息。 

官桥法庭收到该金融机构诉状后,在得知原告同意调解后,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研判,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由特邀调解员出面调解,会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遂将该案委派给了陈某、李某所在乡镇特邀调解员龚芳,龚芳立即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了沟通协商,了解到被告以贷款利率过高为由拒绝偿还贷款,承办法官耐心给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和讲解相关法律关系,特邀调解员紧贴案情,积极探求双方当事人和解意向,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合意并在法庭进行了司法确认,被告当天即履行了给付义务。

案例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初,张某承建了王某的建房工程,经双方确认,王某尚欠张某建房款3万余元,承诺于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后张某完成工程后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官桥法庭接到该案后,为快速解纷,在征得原告张某同意后,将该案委派给特邀调解员龚芳进行诉前调解。经特邀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也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但被告王某却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故原告又向法庭请求立案。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王某认为原告未完全按照合同施工,且对张某将其诉至法院的做法表示不理解,故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承办法官当即和特邀调解员进行商议,并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调解员耐心解释引导和承办法官言明诉讼执行成本后,双方很快达成了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元建房款的一致协议,并当即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

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2020年,某水产店老板余某通过业务员谢某向某水产公司预定鱼类等水产品,并预付了近2万的货款,但水产公司却一直未发货,余某多次向业务员谢某催促发货,却被告知无法发货且暂时不能退款,万般无奈下,余某只得到水产公司取货,但水产公司称并未收到余某的预付款,余某当即联系业务员谢某,要求其退还自己的货款,经多次催讨,谢某仅退还3000元货款,余某遂将谢某起诉至法院。

该案到官桥法庭后,承办法官查看完案件材料后,认为该案标的不大,事实情况,符合诉前调解。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之后,当即将该案委派给特邀调解员龚芳,龚芳第一时间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龚芳指出谢某昧下代收款行为的过错,希望其可以主动联系余某,积极主动解决此事,不要因小失大。

通过特邀调解员认真分析案情和充分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谢某也于签订协议当天向原告退还了剩余货款。  

案例四:民间借贷纠纷

孙某与刘某系同村村民,2023年孙某向刘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讨,孙某却以种种理由推诿,万般无奈之下,刘某将孙某诉至法院。

官桥法庭接到该案后,经过梳理,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当即将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特邀调解员先是与双方进行了沟通,很快了解到双方态度,考虑到孙某、刘某为同村村民,为了达到最佳调解效果,特邀调解员通过电话进行调解,调解中,调解员引导双方放下对立情绪,通过列证据、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向孙某详细讲解法律规定以及不还款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希望双方能够换位思考,互相体谅。经过三天线上的沟通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孙某也在当天上午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圆满化解。

案例五:运输合同纠纷

“没想到来法院能这么快解决纠纷,现在我终于可以继续安心工作了。”司机杨某感叹道。

2024年2月,黄某与杨某在货车帮平台达成了运输协议,但杨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整车货物全部毁损,后双方因协商赔偿未果,黄某诉至法院。

该案到官桥法庭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立即委派特约调解员着手进行调解,及时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到杨某愿意给付赔偿款,但是对赔偿金额过高表示不满,而原告则认为自己的货物全部损毁,被告应该全部赔偿。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化解纠纷,通过“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理性引导和耐心劝说,双方开始进行诚挚沟通,并进行算账对比,最终双方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货物损坏实数为准,客观公正地落实赔偿标准,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杨某也当场向黄某支付赔偿款。

特邀调解员制度是嘉鱼县法院深化落实多元解纷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能有效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为法院审判工作做“减法”,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法院审判工作压力,为有效、快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并为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司法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