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放学途中遇车祸 法院公正判决促赔偿
近日,嘉鱼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通过公正审理,依法判决,不断做赔偿方的沟通协调工作,终于将34万余元的赔偿款全部执行送到了原告的手中,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4岁的肖某随父母从武汉搬到嘉鱼县潘家湾镇,和祖父一起生活在潘家湾镇某木业制品厂,并在潘家湾镇某学校上学。2009年9月,肖某的父母离婚,肖某由父亲抚养。同年12月,肖某的父亲和王某结婚,并将肖某的户口上到王某父亲的农业户口簿上。2011年12月,肖某乘坐校车在某路段下车过马路回家时,被未保持安全车速的王某某驾驶的车辆撞上,致其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校车因违法停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肖某无责任。同年12月底,肖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两车的驾驶员、车主和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6万余元。
嘉鱼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肖某从2008年起一直随祖父母、父母在潘家湾镇生活、学习,截止事发之日肖某已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两年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复函》的精神,肖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确定,而不应按户籍地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第5条的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故肖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户口生活标准赔付。最后,嘉鱼法院判决两保险公司分别赔偿肖某的父母18万余元和14万余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肖某死亡赔偿金,中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