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拆除我的鸭棚?”
“你的承包时间已经到了,这里是属于村组的!”
嘉鱼县某镇S村村民C某与该村因拆除搭建鸭棚问题一直摩擦不断,经多次调解无果后诉至法院。
6月20日,嘉鱼法院民事审判庭承办团队联合村委会,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从源头上成功化解了这起因拆除搭建鸭棚问题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C某系被告S村的村民,C某承包鱼塘到期后,承租期间搭建的鸭棚未按时拆除,后双方因拆除鸭棚未达成一致意见引起纠纷。原告C某表示鸭棚是属于原告所有的,当时协调的是拆除已经倒塌的鸭棚,但是后来把所有的鸭棚都给拆除了;被告S村说鱼塘是属于村组的,原告的承包时间已经到了,鸭棚一直没有拆除,村组有权拆除原告搭建的鸭棚并要求原告支付占用费用。
承办法官杨洋了解情况后表示这类矛盾纠纷如果简单判决,并不能实质性解决问题,搞不好还会激化矛盾,决定联合村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说明情况。
风雨交加,联合调解
调解当天,风雨交加。杨洋法官一行人来到S村村委会,首先由村书记对案涉情况进行介绍说明后,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说明情况。同时,承办团队对鸭棚所在位置进行了实地勘察,详细查看了案涉鸭棚的位置、面积、建筑材料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确保对纠纷背景有充分的调解。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情绪激动,不停地对着法官说这些年的愤懑。承办法官始终耐心倾听,与双方当事人展开耐心细致的沟通,通过简要精准的释法明理,情理交融地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被告表明原告搭建鸭棚逾期不拆除是原告的不对,但是作为被告不应该主动动手拆除,应该选择正确的途径进行维权,另一方面告知原告,被告私自拆除鸭棚存在过错,但原告在鱼塘承包期到期后,未拆除承包期内搭建的鸭棚,也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被告也可以诉至法院。最后,法官表示双方都是一个组的组民,甚至是亲戚关系,希望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
邻里和解,雨后天晴。
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劝导,双方当事人最终做出让步,被告同意不追究原告逾期的相关费用,原告也同意不追究被告拆除鸭棚对其造成的损失,并对本案申请撤诉。至此,双方之间的尖锐矛盾得到极大的缓解。走出调解室,雨停了,天晴了,案件圆满调解。
法院审判不能是机械的“坐堂办案”,解决矛盾也并非简单的“一判了之”,只有实质性化解纠纷,让人民群众满意和认可,才是司法办案的最优解。下一步,嘉鱼法院将牢固树立“如我在诉”意识,积极发挥能动司法作用,用高水平司法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努力做实“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