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2024-01-02 15:32
来源: 执行局
浏览: 150作者: 嘉鱼县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嘉鱼法院积极响应上级法院工作部署要求,制定《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从五个方面探索失信预警、信用修复等守信激励新举措。

一、严把失信惩戒标准,落实失信分类惩戒

重点强调失信惩戒的精确性和适度性,区分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相应地确定对其采取惩戒的措施、期限及方式,避免信用惩戒过度,给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特别对因客观原因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二、探索失信惩戒预警机制,引导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前,应提前通知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失信具体情形。给予被执行人申辩机会或者采取积极措施助推案件纠纷化解,避免直接纳失所导致的信用恢复时间长、成本高、消除影响不及时等问题,约束纳入失信随意等不规范行为。

三、明确信用承诺规则,助力企业造血再生

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对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意愿的被执行人,经其书面申请并作出履行承诺后,给予一定的失信宽限期,宽限期内可暂不纳失,以帮助暂时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企业造血再生,继续生产经营创造财富,从而提高债务清偿能力。

四、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及时恢复企业市场信誉

对于积极配合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出具债务履行证明等手段进行信用修复。对虽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给予其信用修复能够帮助其恢复生产经营、提高经营收入能力的,可以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以及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删除失信信息,进一步恢复企业市场信誉。

五、落实守信激励政策,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守信审查,确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便利和支持,能帮助其再次融入社会和市场的,及时落实守信激励政策。同时,强化建立失信企业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落实市场主体出清政策。

嘉鱼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