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鱼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最终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5年7月至8月间,家住鱼岳镇的中年男子张某,骑摩托车分别窜到陆溪镇杨某家、朱某家和高铁岭镇叶某家,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三起,窃取项链、手镯、香烟、现金等,现金连同赃物折款共计9000余元。
据受害人叶某陈述:2015年8月的一天,我做事回家,在卧室碰到一男子,我问他在我家里做什么。他说我老爸赌博欠钱,要他还钱,然后边跑边骂,我没有追。事后查看,发现家中被盗现金480元,以及一条硬黄鹤楼香烟。我当即就打电话报警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入户盗窃作案,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此前也因盗窃罪被判过刑,而此次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嘉鱼县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