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畅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4-07-01 09:03
来源: 立案庭
浏览: 1115作者: 嘉鱼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畅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的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考核办法><2024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评分细则>的通知》(鄂高法〔2023〕25号)和《咸宁市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抓好“涉企绿色通道”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规范设立专门的涉企服务窗口,对涉企案件提供立案咨询、快速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提交等诉讼服务“一窗通办”。

第三条  立案环节应优先引导涉企当事人先行调解,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民调解中心、“总对总”在线调解单位、基层治理组织,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的优势,快速高效化解纠纷;对于调解不成的涉企案件,应当及时优先立案。

第四条  涉企案件立案后,应由立案部门对案件进行繁简识别,对于简单的涉企案件应在立案时标注“简易程序”,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在立案时标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推动涉企案件简案快审。对于复杂的涉企案件,立案部门应在立案时标注“普通程序”,推动繁案精审。同一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的类案涉企案件,立案部门应在立案时做类案标识,推动类案专审,实现涉企案件高效专业化审判。

第五条  涉企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时,立案部门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提示告知书》,向企业当事人充分释明涉企案件执行风险,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第六条  完善涉企执行案件繁简识别,由立案部门或执行事务中心,在立案环节对涉企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类标识,做到涉企执行案件“简案快执”、“难案慎执”。

第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律师服务站(或值班律师窗口),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化法律咨询。

第八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判后答疑窗口,对于企业因判决产生的疑问进行接待登记,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对于企业提出的疑问应进行耐心的释明解答。

第九条  各部门应对涉诉企业适时进行上门走访、电话回访或召开企业家座谈会,收集意见和建议。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向院营商办反馈报备,并记录在册。

第十条  建立企业家在诉讼服务大厅约见庭长“直通车”制度,立案部门接到企业家约见请求,应当及时联系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预约时间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