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委政法委《深化共同缔造完善基层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意见》,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经县委政法委批准成立嘉鱼县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并设立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室负责日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司法工作、法治政府建设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积极发挥行政调解协调在化解行政争议的优势作用,加强工作联动,合理配置资源,构建专业高效、有效衔接、便民利民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公平、公正、合法、高效解决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三、工作机构
主任:李茂和
工作人员:相关行政争议所涉行政机关入库工作人员
调解委员会按照“标牌、印章、调解标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文书”等“六有”规范化建设。设立的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室入驻嘉鱼县人民调解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调解协调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二)尊重人民群众诉求权利,不得因调解协调而阻止人民群众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坚持无偿服务原则,调委会调解协调行政争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工作职责
(一)解答行政争议法律咨询,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二)开展行政争议调解或化解工作;
(三)统筹做好行政争议所涉行政机关入库工作人员的推荐、名册管理等工作;
(四)对行政争议所涉行政机关入库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并协助开展行政争议调解或化解工作;
(五)做好县司法局、县法院、县人民调解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工作程序
(一)受理。嘉鱼县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自行决定受理当事人申请的行政争议调解化解案件。嘉鱼县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县法院、县行政复议机构、县人民调解中心的委托或委派,受理行政争议案件。
(二)依托在线平台。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工作人员应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全部或者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参照《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执行。
(三)压实化解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可进行调解的行政争议,由嘉鱼县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工作。对其他行政争议,交由争议所涉行政机关库工作人员负责化解工作,嘉鱼县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四)规范化解期限。立案前委派嘉鱼县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化解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适当延长。诉讼中委托案件,期限由委托法院决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
(五)完善对接机制。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对调解协议所涉行政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
经嘉鱼县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化解不成的,当事人选择复议或者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六)建立回访机制。对调解协调成功的行政案件,要及时跟进回访、记录,提供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七、其他事项
(一)嘉鱼县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人民调解相关工作规定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二)嘉鱼县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案件档案,及时向县法院、县司法局、县人民调解中心报送业务数据等信息。
中共嘉鱼县委政法委员会 嘉鱼县人民法院
嘉鱼县司法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