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女友提出分手,男子一怒之下趁无人之机,竟在女友家放火并逃走,致使女友家房屋财物烧损。日前,陈某某被嘉鱼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被告人陈某某与谢某某在外务工期间建立恋爱关系,后因陈某某脾气暴躁,双方产生矛盾,谢某某提出分手,陈某某不接受,仍多次电话及信息联系谢某某但均被拒。2013年2月13日,陈某某前往谢某某家约其见面,再次遭到其拒绝。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为泄私愤,不顾谢某某家人及其邻居的安全,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黄豆杆等易燃物品放进谢某某家杂物间后逃离现场,致谢家房间的鱼网等物品被烧毁,后经他人发现及时扑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