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丨对“症”开“方”,“调”后“病”除

2024-04-03 16:47
来源: 政治部
作者: 嘉鱼县人民法院

近日,嘉鱼县法院在审理湖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诉金华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柔性司法融入到办案全过程,从起诉到反诉再到撤诉,承办法官找准症结所在,用心调解,以实际行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湖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与金华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就购买PVC板材事宜签订了《PVC板材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新材料公司根据科技公司的订单及时安排生产并联系物流发货,科技公司在约定账期内将货款汇入新材料公司指定账户。合同签订后,新材料公司向科技公司供货326464.8元。2023年10月,经双方核算,科技公司尚欠新材料公司货款315464元。后经新材料公司多次催讨,科技公司仅支付货款4万元,余款275464元一直未付。

新材料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科技公司支付货款275464元及违约金。庭审前,科技公司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提起反诉,请求退回价值134759.5元的PVC板,并要求新材料公司支付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19673元。

“症”:

据悉,科技公司职工多次去往金华市沟通协调货物质量事宜,一直未果。因该案新材料公司提起反诉,后续可能还涉及鉴定,若直接鉴定、判决,不仅会增加企业诉讼成本,影响企业资金周转,还会使双方企业关系僵化。

“方”:

为最大限度节约双方企业的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承办法官杜娜充分考虑双方诉求及既往的合作关系之后,多次与双方企业法人进行沟通,了解问题症结,从中突破,最后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双方同意派员清点货物,对质量不合格的货物进行折价处理,对货款金额予以最终确定,科技公司向新材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新材料公司申请撤诉,双方企业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嘉鱼县法院将能动司法理念贯穿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以优质司法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该案的成功调解促使企业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实现了纠纷化解和案款履行到位的双重法治效果,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

附图:2024年3月21日新材料公司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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