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合作备忘录
第一条为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程序中,通过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无法联系企业的相关材料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第三条依照本备忘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诉讼过程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或者提出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企业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依照前款规定,企业未主动或未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缺席判决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依照本备忘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诉讼过程中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的,应当说明无法联系的理由。经审查发现企业存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责任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人民法院发现认定企业无法联系导致企业依照本备忘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确有错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上述错误确实存在的,应当依法予以更正。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人民法院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推进司法和政务数据整合共享,提高送达效率。
第七条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常态化沟通,及时处理本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遇有特殊或紧急的情况可随时召开情况通报分析会。双方指定专人作为日常联系人,负责磋商需要讨论和解决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等各项事务安排。
第八条本备忘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文件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文件为准。
第九条本备忘录由嘉鱼县人民法院、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