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律法规5月1日起实施

2013-05-01 17:17

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包括走过27年立法过程的《精神卫生法》

“被精神病”现象有望终结

  自今年5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将有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其中包括整整走过27年立法过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该项立法工作自1985年启动,2012年获通过。

  精神卫生法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这意味着曾被舆论称为“被精神病”的现象有望就此终结。此外,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的《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骗取保障房将面临10年内不得再申请的处罚。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须自愿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专家指出,该法最终确立的“自愿性治疗”原则得到社会普遍认同,消除了公民“被精神病”的隐忧。

  对于舆论和社会各界关注的“被精神病”问题,精神卫生法同样作了严谨规定。例如,第35条关于再次诊断和鉴定的规定,第50条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进行检查的规定,第82条关于司法救济的规定,以及法律责任中第75条、第78条等有关规定,都有利于防止公民“被精神病”,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给出确诊结论医生须担责

  精神卫生法明确,确诊一名住院病人,需经过两道程序:门诊医生确诊;住院前再由经治医生复诊。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最终给出确诊结论的经治医生。

  以往,部分精神病院的强制收治没有门槛,轻微精神病人都可能被收治。即将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前提,是就诊者患有严重精神障碍。

  精神卫生法所称的“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6种精神障碍。

  全国性法规——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旧电器应免费包修至少3个月

  5月1日起实施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应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办法》明确了收购二手家电产品时应当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出售人身份信息等。信息登记将有效杜绝贩假、销赃等行为,净化二手交易市场秩序。在流通环节,经营者必须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而购买者自己也要记得及时索要,因为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凭销售凭证或发票市民可以享受经营者提供的保修服务。

  此外,经营者不得将其在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经营者在收购旧“二手家电”产品时,应提示出售者妥善处置产品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自称“洋奶粉”须经外交途径确认

  目前,一些在国外市场根本见不到的“洋奶粉”在国内市场滥竽充数。今后,这些所谓的“洋奶粉”要蒙混过关,不再那么容易了。自5月1日起实施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乳品标签上标注获得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应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原产地澳大利亚”、“原装进口”、“澳大利亚农牧林业局健康证明”……这是不少“洋奶粉”为显示其品质优良,在其外包装上做的文章。

  据了解,外交途径确认是指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业内人士指出,如此高的门槛,势必将去除部分自我宣传为“洋奶粉”的山寨奶粉的“水分”。

  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造假骗取保障房或10年内不得再申请

  造假骗取保障房,是否应受到终生不得再申请保障房的处罚?这一话题在《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阶段,曾引起争议。5月1日起《办法》实施,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相关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严重损毁保障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住,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租……有以上行为的被保障对象,今后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有关部门应当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此外,还可能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办法》还规定,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