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监守自盗后放火毁灭证据获刑四年六个月

2017-10-09 08:51
来源: 嘉鱼法院
作者: 袁燕    浏览: 789

     嘉鱼一男子监守自盗,深夜盗窃超市财物3.4万余元,并放火毁灭证据,最终以盗窃罪和放火罪被告上法庭。

    2015年5月始,被告人张某开始在嘉鱼县牌洲湾镇某超市务工,主要负责超市门口的管理工作。

    2016年9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张某趁人不注意,藏入该超市二楼楼梯间处,并将通往二楼财务室楼梯间防盗门反锁,阻止超市工作人员将当天营业款放入财务室保险柜中。

    当天下午6点和晚上9点,超市店长、副店长因楼梯间防盗门被反锁而无法进入财务室,便分别将当天营业款2.39万元和超市销售储值卡现金款1万元,放入超市一楼监控办公室的铁柜内锁好。张某待超市工作人员下班关门后,进入监控办公室,从办公室抽屉内拿出钥匙将铁柜打开,窃取34741.20元现金。

    为了掩盖罪行,毁灭证据,张某用钥匙破坏楼梯间防盗门的锁芯、用螺丝刀拆御监控设备并取走硬盘,尔后从铁柜中拿出三件员工服,分别放在被拆卸的监控设备上、被盗现金的铁柜子里以及放员工服的铁柜子里,分别点燃三件员工服,导致超市监控办公室的电脑、打印机、烟等物品被烧毁,直接损失达24389元。

    被告人张某盗窃后,将所盗赃款分别藏于家中厕所和阁楼中。但很快东窗事发,公安机关破案后,将追缴的被盗赃款31500元发还给该超市。

    嘉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为了掩盖罪行,毁灭证据,在居民区邻街的超市里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放火罪。被告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归案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赃款已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3万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