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3年12月,嘉鱼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基金先予支付的行政诉讼案件,推动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落实,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思路,维护了公民参加工伤保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2年,张某某在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上做工,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因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谢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就工伤赔偿等事项于2022年7月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张某某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嘉鱼县劳动人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书,张某某于2022年9月到嘉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用人单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12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2023年1月至8月,当事人张某某先后两次向嘉鱼县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予支付,但均以当事人不符合先予支付的条件为由作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张某某不服此决定,遂于2023年9月向嘉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嘉鱼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予支付的条件,且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监督用人单位参保和缴费的责任完全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保而无法享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理应为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管失职致工伤职工不能及时享有工伤保险发挥保障和救济作用。因此,嘉鱼法院对该不作为行为予以纠正,判令行政单位履行职责。
后该行政单位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工商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不仅仅为登记参保的工伤职工提供救济,更是为了帮助未参保的工伤职工脱离医疗与生活困境,保证其基本生活权利。我院通过该案的审理纠正了行政单位的不作为,切实维护公民参加工伤保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国家为保护弱势群体制定的“预付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