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惹纠纷 违约方被判赔偿

2017-09-14 08:34
来源: 嘉鱼法院
作者: 袁燕    浏览: 476

    因生意不好,原定的五年租期临时变卦,承租方想要出租方赔偿装修费用,出租房要承租方赔偿违约费,最后调解无效闹上法庭。

    2015年9月底,罗某与其朋友吕某与蔡某达成协议,承租蔡某的商铺从事服装经营。经协商,二人向蔡某交纳了租赁保证金5800元后,蔡某将商铺交付二人装修及使用。2016年5月25日,双方补签了《商铺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期为五年,租金按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合同规定承租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得拆除地面砖和吊顶,并规定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合同总值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

    罗某与吕某于2015年10月起对该商铺进行了装修并投入使用,房屋租金已交至2016年9月底。2016年12月初,二人因经营效益不好向蔡某提出退租的请求,同意房租交至12月底,并要求蔡某补偿装修费用1万元。蔡某表示同意被告退租,但不同意补偿被告1万元的要求,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双方发生争议。尽管法官多次进行调解,因双方互不相让,无法达成协议。

    最终嘉鱼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合同,罗某、吕某给付蔡某租金2934元,并支付违约金4136元,蔡某退还罗某等人保证金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