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精准调解
确认抵押债权优先受偿
——A公司与B公司借款合同案圆满解决
在经济活动中,抵押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近日,嘉鱼法院通过精准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及抵押债权优先受偿权的复杂纠纷,确认了B公司对A公司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体现了法院在化解企业债务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也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贡献了司法力量
基本案情
A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并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2018年,B公司因A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向嘉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100万元借款。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调解书中未明确约定B公司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随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B公司向A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提出请求,要求确认其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然而,破产管理人认为,双方在之前的调解中未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权事项,视为B公司放弃了该权利,因此作出了不予确认的决定。B公司不服,遂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即B公司)在债务人(即A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在之前的调解中未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权事项,导致破产管理人认为B公司放弃了该权利。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立即调取前一案件的卷宗,详细查阅了当时的调解过程,并向之前承办该案的法官和经手人询问了相关细节。承办法官发现,虽然调解书中未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权,但B公司在调解过程中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因此,破产管理人以调解书未约定优先受偿权为由,认定B公司放弃该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基于此,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双方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事实,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即B公司对A公司享有破产优先债权60万元。双方多次沟通和协商后最终达成调解意向,确认了B公司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虽然调解书未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权,但B公司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因此其优先受偿权应得到法律保护。此外,本案还体现了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通过调解确认B公司的优先受偿权,确保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体现了嘉鱼法院在化解企业债务纠纷中的专业能力和调解智慧,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过法律途径明确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下一步,嘉鱼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为企业和债权人提供更加高效、公正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