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遇难惹事 猖狂四人获刑
亲戚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生者不听从交警指挥处理,煽风点火,制造事端,造成严重后果。近日,嘉鱼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宣判,猖狂四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1年12月24日,嘉鱼县新街镇某村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和一辆拖拉机相撞,造成摩托车主当场死亡。交警到场后,控制了拖拉机司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稍后,死者家属同李朝某、李荣某、甘正某和李怡某等30余人相继赶到现场,情绪激动。交警同死者家属协商打算将尸体先运往殡仪馆,待殡葬车到达,李荣某等人见车内设有座椅,便大喊该车不是灵车。于是,死者儿子同甘某等人砸坏警车,将尸体抬上警车,并胁迫一名交警驾车运送尸体,李朝某等人驾车尾随。县公安局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在街道上设卡处置。李朝某见公安机关出警,非但不停车配合,反而驾车加速冲卡,将4名执勤协警和一名驱车途经此地的司机撞伤。后李朝某等人被县公安局分别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公务罪逮捕。
经鉴定,4名执勤协警1人为轻伤(重型),3人为轻微伤,被砸坏的警车损失为2603元,被撞坏的轿车损失为5430元。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至139条,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经嘉鱼县人民法院审理,李朝某驾车冲卡致多人受伤和财物损失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处以六年有期徒刑;李荣某、甘正某、李怡某三人以威胁方法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该三人分别处以一年六个月、一年、一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