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钢板灭失后以种类物价值评估实现金钱代替履行的典型实践。
【简要案情】
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2024)鄂122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返还钢板19块(其中规格为5.8米×2米×18毫米的钢板6块,5.8米×2米×20毫米的钢板13块)。
【执行联动】
2025年1月14日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嘉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嘉鱼法院立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调查,被告承建的项目受疫情期间停工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涉案钢板全部灭失,无法履行返还原物义务。原告作为商贸企业急需回收资产维持周转,被告作为建设工程企业则面临资金回笼慢的困境,双方矛盾因执行问题进一步激化。但执行团队并未灰心,果断作出决定,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法院干警搭建的信息共享平台--法答网,向市中院执行局发起专项请示。市中院经专业研判后答复:涉案钢板属于建筑市场常见的种类物(非特定化、唯一化的定制产品),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租赁物品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赔偿损失”及第五百八十条关于代替履行的规定,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钢板灭失时的市场价值,以金钱代替履行。该指导意见从请示到回复仅用时一周,为案件确立了“实物灭失-市场评估-金钱代偿”的执行路径。
经执行团队与双方释法明理,多次协调沟通,2025年3月20日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申请书:申请对钢板进行价格鉴定。2025年5月9日被执行人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1.明确租赁物灭失的执行规则,填补实物空白
通过本案执行可明确:租赁合同中种类物(如建筑钢板、钢管等)灭失时,可参照市场价值以金钱代替履行,突破了“原物返还”的传统执行思维。该规则即符合《民法典》关于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规定,也适应了建筑行业租赁物流动性强、易损耗的特点,为同类涉企租赁合同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样本。
2.法答网平台推动上下级法院专业联动
通过法答网平台,上下级法院实现“云端会诊”,将传统线下请示周期压缩至仅一周,高效解决了法律适用争议。这种“基层实践+上级规范”的联动模式,成为智慧法院建设中优化执行资源配置、统一裁判尺度的机制范本,彰显了信息化手段对司法效能的提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