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人民法院根据蒋小芳、齐美强、解和华的申请于 2026年1月13日裁定受理湖北九杨劳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号:(2026)鄂1221强清1号)],并于2026年1月26日指定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为湖北九杨劳务有限公司清算组。湖北九杨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湖北九杨劳务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咸宁市咸安区咸宁大道特1号香泉花园步行街2楼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建军律师 ;联系电话:1907246898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北九杨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北九杨劳务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