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再调解
案结事了化纠纷
“法官,判决书我已经收到了,能否再组织我和原告调解一次”。
近日,嘉鱼法院官桥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土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被告李某甲收到判决书后,向承办法官提出该请求。
李某乙将其房屋出售给同村的李某甲,合同约定了房屋买卖,同时仅约定自留山、自留地给李某甲临时使用,并未对宅基地和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使用权进行书面约定。 该房屋及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被征收,村委会将土地补偿款全部支付给李某甲,李某乙得知该情况后,要求李某甲返还补偿款,同时又向村里请求调解均未果,故诉至官桥人民法庭。官桥人民法庭收到该案后,了解到原、被告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且均有调解意愿,遂委托官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未调解成功,后进入诉讼程序。 承办法官在首次开庭时,经双方当事人充分的举证、陈述及辩论后,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了充分的了解:原告李某乙认为当时仅出售了房屋,并未转让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仅将自留山、自留地借给李某甲临时使用,故土地补偿款应支付给自己;被告李某甲却主张李某乙已经将房屋出售给自己近三十年,自留山、自留地一直由自己使用,土地补偿款也应由自己所得。因房屋买卖距今时间久,又无明确的书面约定,双方各执一词,调解无从下手。 考虑到双方为同村村民,征地后又将安置在同一小区,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认为必须要在分清是非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双方才能心服口服,故从村委会、财经所及当时房屋买卖协议的见证人等多方进行调查。 在案件事实更明晰的情况下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经法官释法说理,原告李某乙理解了我国房地一体的原则,同意将出售房屋所占土地的补偿款给被告李某甲,但不同意支付自留山、自留地部分的补偿款。经该案合议庭多次当面和背对背调解,仍然未能调解成功。 最终,本案经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李某甲将自留山、自留地部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原告李某乙,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甲对判决不服,经过承办法官的判后答疑,被告表示理解,但仍然请求法庭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承办法官认为,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而案结事了人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才是司法的追求,遂当即组织双方再次面对面调解,经调解,原告李某乙表示可以做出一定让步并提出了调解方案,但双方未当即达成调解,均表示回去考虑。 次日,被告李某甲再次来到法庭,表示接受原告的调解方案,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支付了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同时双方书面约定:再不就本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至此,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官桥人民法庭始终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目标,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工作始终,在矛盾发生前通过普法预防,秉承“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在诉前、诉中乃至判决后通过答疑、调解积极化解纠纷,有效避免次生矛盾发生,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