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生母离婚后,是否可以主张赡养费?

2025-05-30 11:25
来源: 网络
作者: 嘉鱼县人民法院    浏览: 74

继父与生母离婚后

是否可以主张赡养费?

“案结事了人和”



近日,嘉鱼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赡养费纠纷案件,法官以法理为依据,以情理为引,不仅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赡养老年人的中华传统美德,还切实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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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载养育恩

离婚后赡养费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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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母亲李某某于上世纪80年代结婚,彼时陈某某年仅2岁,陈某某作为继子女一直与张某某共同生活,直至其成年。2019年,陈某某母亲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

张某某因其晚年丧失劳动能力、且身患疾病,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故向陈某某主张赡养费。

但是陈某某认为其母亲李某某已和张某某解除了婚姻关系,故其与张某某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不存在了,且张某某有自己的子女,应当是各自赡养亲生父母,张某某无权向其主张赡养费。同时,陈某某也表示目前经济状态也不好,债务压力巨大,根本无力承担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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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交融

巧解纠纷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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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明理

庭审过程中,法官根据详实的证据和事实,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相关法律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成年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结合考虑抚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法官指出,原告张某某除了被告陈某某这一个继子女外,还有其他的子女,赡养义务应当由子女进行分摊,可以支持原告张某某的相关诉求。



巧打“亲情牌”


除了法条的解读,法官同时巧打“亲情牌”,唤起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的回忆,从儿时的温情陪伴,到生活中的悉心照料,桩桩件件都印证着这份特殊的家庭感情,让原、被告对整个事情的认识回归到合理的预期。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原告张某某当庭表示考虑到被告陈某某的不易,同意作出让步。





达成和解

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被告陈某某按年支付原告张某某的生活费,并当庭支付了半年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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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枫桥经验”

传递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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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案件的成功调解,是嘉鱼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准则的生动缩影。在家事纠纷审理中,嘉鱼法院始终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既严格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注重从根源化解矛盾,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以实际行动弘扬社会正能量,守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